宣導行人穿越道路安全規則,以維護交通安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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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公告 / 張貼者 訓導組長    


張貼日期: 2025-06-10 11:36:10  點閱:50


(一) 穿越馬路應行走行人穿越道,禁止跨越雙黃線。
(二) 不滑手機、不聊天、不戴耳機等影響注意力之行為。
(三) 等候穿越路口,應在人行道邊緣往後退3大步。
(四) 遵守行人號誌,秒數不足不急著過。
(五) 穿越馬路時先左看、右看、再左看。
(六) 透過「舉手過馬路」可以增加被駕駛人看見的機率。

 

 

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行人穿越道路,應依下列規定:
(一) 設有行人穿越道、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,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、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,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。但行人行走於行人優先區不在此限。
(二) 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,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,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;未設人行道,而有劃設停止線者,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;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,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。
(三) 在禁止穿越、劃有分向限制線、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,不得穿越道路。
(四) 行人穿越道路,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,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。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,應小心迅速通行。
(五) 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,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。
(六) 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,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,應注意左右無來車,始可小心迅速穿越。

 

 

 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規定:
(一)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:
1、 不依標誌、標線、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。
2、 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,或無正當理由,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。
3、 不依規定,擅自穿越車道。
4、 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、追逐、嬉遊或坐、臥、蹲、立,足以阻礙交通。
(二) 使用行動輔具者,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,不予處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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