轉知: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(以下簡稱服勤辦法)規定,落實控管所屬公務員之例外延長辦公時數,並依公務人員保障法(以下簡稱保障法),請參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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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公告 / 張貼者
人事
張貼日期: 2025-09-02 14:27: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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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: |
為保障同仁健康權,請確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(以下簡稱服勤辦法)規定,落實控管所屬公務員之例外延長辦公時數,並依公務人員保障法(以下簡稱保障法)覈實給予加班補償,請查照。 |
一、 |
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(下稱人事總處)114年8月25日總處培字第1143026418號函辦理。 |
二、 |
因應釋字第785號解釋維護公務員健康權意旨,人事總處業依公務員服務法授權訂定服勤辦法,該辦法第4條明定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、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、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、週期性工作延長辦公時數上限之例外規定及相關程序。同辦法第5條規定,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(構)應於維護輪班輪休人員健康權之原則下,合理調整其辦公日中連續休息時數、辦公時數、延長辦公時數等。 |
三、 |
依服勤辦法Q&A(112年9月修訂版)Q4與Q5規定略以,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、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、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辦公時數,連同正常辦公時數,每日不得超過14小時;延長辦公時數,每月不得超過80小時,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 |
(一) |
因有急迫必要性,且機關(構)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,不受每日辦公時數上限14小時之限制,惟不得連續超過3日。其計算方式,係按日計算,1日以24小時計算,並受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不得超過80小時之限制。 |
(二) |
因辦理特殊重大專案業務確有需要,經主管機關同意,延長辦公時數以每3個月不超過240小時控管之。所稱每3個月期限之計算方式,係以連續3個月為一週期,並以曆月為單位計算(如5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;再次1週期為8月1日至10月31日)。 |
四、 |
復依保障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略以,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,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、補休假。同條第4項規定略以,機關確實因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,致公務人員加班時數無法於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時,應計發加班費。 |
五、 |
綜上,為保障公務員健康權及兼顧機關業務推動,服勤辦法已明定延長辦公時數上限之例外規定,請各機關學校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,並依保障法規定落實加班補償,以維護同仁權益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