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告落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(以下簡稱解聘辦法)受理機制,有關該辦法第2條第4款、第5款規定之執行案,請參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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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貼日期: 2025-10-17 14:01: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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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: |
為落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(以下簡稱解聘辦法)受理機制,有關該辦法第2條第4款、第5款規定之執行案,請依說明項辦理,請查照。 |
一、 |
依據教育部114年10月1日臺教授國字第1146003455號函辦理。 |
二、 |
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規定:「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應予解聘,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:……八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,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,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;或偽造、變造、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,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。九、偽造、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,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。十、體罰或霸凌學生,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。十一、行為違反相關法規,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,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。」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:「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應予解聘,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:……三、體罰或霸凌學生,造成其身心侵害,有解聘之必要。……五、行為違反相關法規,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,有解聘之必要。」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:「教師聘任後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,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,予以解聘或不續聘;……一、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。二、違反聘約情節重大。」同法第18條第1項規定:「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,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,未達解聘之程度,而有停聘之必要者……。」 |
三、 |
查解聘辦法第2條第4款及第5款規定略以,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疑似涉及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、第15條第1項第3款、第5款、第16條第1項情形者,應依解聘辦法第3章相關規定調查;疑似涉及教師法第18條第1項,視所涉情形依前開規定調查。 |
四、 |
次查解聘辦法第8條規定略以,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疑似涉及第2條第4款、第5款情形,應即先行保全或初步調查與事件有關之證據、資料,以利後續調查進行;並得依法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、資料、物品,或作必要之說明。 |